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皖档发〔2009〕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安徽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门类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期限 | 文 书 档 案 | 1. 乡镇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 | 1.1 上级党委制发的有关党委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纪要、规定、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1.2 上级党委关于本乡镇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任免、奖惩、考核的通知、决定、通报 | 永久 | 1.3 上级党委、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1.4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纪要 | 永久 | 1.5 本乡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总结、记录 | 30年 | 1.6 本乡镇党代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纪要、总结 | 永久 | 1.6.2 重要的贺信、贺电、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小组会议记录 | 30年 | 1.6.3 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1.7 本乡镇党委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文件材料 | | 1.7.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重要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7.2 年度以下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及一般的汇报材料、专题调研材料 | 10年 | 1.8 本乡镇党委有关机构设置、编制、党务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党员调动、转正、统计的决定、通知、结论、统计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1.9 本乡镇党委有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教育、党员民主评议、党务公开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1.10 本乡镇党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1.11 本乡镇党委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计划、决定、意见 | 永久 | 1.12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报告、总结、通报、规定、责任书、考核结果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1.13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1.14 本乡镇党委有关统战、侨务、宗教工作及落实政策的报告、规定、通知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1.15 本乡镇团委会、团代会、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1.16 本乡镇团组织建设、团干部任免、奖惩、批准入团、团员调动、统计的决定、通知、报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1.17 本乡镇团委、工会、妇代会等群团组织成立、换届选举、批复、年度工作总结等 | 永久 | 1.18 本乡镇关于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会、农会、农协、计生协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通知、规定、计划、办法、意见、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1.19 本乡镇有关政协工作的文件材料 | 重要的30年 一般的10年 | 1.20 本乡镇各基层组织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情况报告、典型材料 | 10年 | 2. 乡镇人大工作文件材料 | | 2.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人大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2.2 上级人大机关领导、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重要讲话、题词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2.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 | 2.3.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案及答复等 | 永久 | 2.3.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重要的贺信、贺电、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等 | 30年 | 2.3.3 会议讨论未通过、没有结论的文件 | 10年 | 2.4 本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汇报材料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2.5 本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执法检查、监督、审议专项工作的报告、意见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 乡镇行政事务管理综合性文件材料 | | 3.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府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意见、办法、规定、纪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3.2 上级政府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乡镇工作的题词、讲话及本乡镇的汇报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3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 永久 | 3.4 本乡镇政府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领导人讲话、报告、总结、决议、纪要、记录、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5 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方案、报告、总结 | 永久 | 3.6 本乡镇农业综合统计年报表、经济年报表 | 永久 | 3.7 本乡镇各种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总结、综合成果、表册 | 永久 | 3.8 本乡镇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 重大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9 本乡镇关于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的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总结、报告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3.10 本乡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书 | 30年 | 3.11 本乡镇机关电话、值班记录 | 10年 | 3.12 本乡镇的大事记、历史沿革、志书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3.13 本乡镇出版的刊物、反映本乡镇重要活动事件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 | 30年 | 3.14 本乡镇编印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宣传画册等 | 10年 | 3.15 本乡镇区划调整、地界设置、区域平面图、概况及说明文件 | 永久 | 3.16 本乡镇自然资源、房产、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审批文件材料 | 永久 | 3.17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责任状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3.18 本乡镇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辆等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辆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3.19 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检查清算、交接、转让、拍卖、评估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3.20 上级机关颁发给本乡镇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 有效期20年(含)以上的 永久 有效期20年以下的 30年 或10年 | 3.21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综合统计年报 | 30年 | 3.22 本乡镇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单项统计材料 | 10年 | 4. 乡镇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文件材料 | | 4.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人事、编制、机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4.2 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更名、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4.3 本乡镇关于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告、总结、统计年报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4.4 关于本乡镇人事任免的文件 | 永久 | 4.5 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动、考核、职称评聘、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的批复、通知、审批表、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4.6 本乡镇关于基层政权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规定、记录、名单 | 永久 | 4.7 本乡镇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名册、年报、统计表 | 永久 | 4.8 本乡镇及其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 县级(含)以上的 永 久 县级以下的 30年 | 4.9 本乡镇干部职工的处分文件材料 | 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警告以下处分的 30年 | 4.10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培训、组织劳务外出的通知、规定、计划、名册等 | 30年 | 5. 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文件材料 | | 5.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文明创建、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计划、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5.2 本乡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方案、总结、报告等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5.3 本乡镇关于实施、推进各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登记、发放、统计、申报、验收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5.4 本乡镇关于扶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办法、意见 | 30年 | 5.5 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优抚资金、物资管理及发放登记文件材料 | 10年 | 5.6 本乡镇有关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的登记、审批、名册、发放补助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7 本乡镇有关安置复退军人、拥军优属、义务兵役费征收、奖励的通知、名册、清册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8 本乡镇关于移民迁建、拆迁安置、扶持、补偿工作的批复、规定、办法、名册、报表、通知、意见等 | 永久 | 5.9 本乡镇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移风易俗、殡葬、婚姻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 30年 | 5.10 本乡镇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计划、部署、意见、通知、名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材料 | 30年 | 5.11 本乡镇关于教育工作、校舍建设、改造等的通知、请示、批复、报表、名册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5.12 本乡镇关于群众文化工作、开展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及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民间文艺创作、农村文物及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计划、规定、报告、证书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13 本乡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批复、责任书、证书、台帐、统计报表、独生子女审批、计划生育保险、奖励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5.14 本乡镇关于体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5.15 本乡镇有关广播电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 | 30年 | 5.16 本乡镇关于卫生事业管理、防疫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总结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5.17 本乡镇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程序、规定、计划、方案、协议、总结、报告、批复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培训、调查摸底、登记、报销费用审核、考核、统计、报表、公示、医疗保险、救助补助等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6. 乡镇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材料 | | 6.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乡村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6.2 本乡镇乡村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方案、说明、总结、报告 | 永久 |
文 书 档 案 | 6.3 本乡镇关于土地管理、确权、承包、流转、征用、占用、划拨、耕地保护、房产管理、宅基地管理、单位及个人用地审批的报告、请示、批复、办法、证书、图表、协议、合同等 | 永久 | 6.4 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搭建、土地占用、土地纠纷的决定、意见、办法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7. 乡镇经济发展及财贸工作文件材料 | | 7.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发展乡镇经济、培育特色产业、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以及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通知、计划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2 本乡镇关于企业、交通、邮电、通讯、电力、旅游、经济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规划、计划、规定、办法、意见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7.3 本乡镇关于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调查、污染治理、事故处理、工资劳保的规定、办法、通知、报告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7.4 本乡镇直属企业设立、合并、拍卖、承包及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批复、规定、意见、清册、合同、协议书 | 永久 | 7.5 本乡镇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活动中形成的审批手续、日程、考察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签订的协议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文 书 档 案 | 7.6 本乡镇关于发展第三产业、个体工商业、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的规定、办法、协定、合同、报表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7 本乡镇关于粮油棉等农产品征购、购销的计划、办法、通知、报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8 本乡镇关于农业工作的计划、总结、意见、办法 | 永久 | 7.9 上级机关针对本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田水利等的批复、通报、立项项目审批材料 | 永久 | 7.10 本乡镇关于农业生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和特色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等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7.11 本乡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改造、土地整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图册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7.12 本乡镇关于林业工作、发展林业产业、林权改制、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处理滥砍乱伐等的决定、规定、通知、报告、总结、方案、图表、清册、合同、协议、调查、登记、审批材料等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7.13 本乡镇关于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库堰塘管理、农村水电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办法、通知、统计表 | 30年 | 7.14 本乡镇关于粮棉油菜等农作物及茶桑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多种经营的规定、办法、通知 |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7.15 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16 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 | 10年 | 7.17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18 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19 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 | 永久 (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 | 7.20 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7.21 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 | 30年 | 7.22 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 | 30年 | 7.23 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 | 10年 | 8. 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 | | 8.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8.2 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
文 书 档 案 | 8.3 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 |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 8.4 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 | 重要的 30年 一般的 10年 | 8.5 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 | 30年 | 科技 档案 | 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会计 档案 |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专业 (门) 档案 | 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音像 档案 | 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实物 档案 | 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电子 档案 | 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 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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