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委托协议及委托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律师工作记录; 15.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表; 2.收费凭证; 3.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律师工作记录; 16.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协议及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五条 立卷人用签字笔或毛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六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七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八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 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打孔订卷机,两孔钉牢。
收费凭证复印件上,请不要附《收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