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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等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2750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政策,促进人才规范有序流动,现对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后,人事档案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管理期间不需要再调整、核定档案工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各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有特殊需要外,在管理期间均不需要再调整、核定档案工资。
  流动人员被录用、招聘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跨地区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或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工作调动,人事档案转移时需开具人才流动介绍信,不再开具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工龄计算,工资津贴待遇核定等,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人事档案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流动人员,首次工作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定岗定职、确定工资待遇等,相关材料及时归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只负责考核材料的收集归档。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需要再为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流动人员正常就业,档案需要转移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未办理转正定级为由,限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移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需要再为代理的流动人员办理干部身份保留、认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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