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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4024

各市、县档案局,省直各单位办公室,省属各企业档案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档案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档案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档案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安全,促进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

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

理台账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档案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为档案安全工作创造

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三条 各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档案库房

内外部环境、档案保管保护设备设施、档案信息和网络的安全管理以及档案防火

、防盗、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等方面的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各单位的档案安全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

关岗位人员各负其责,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档案局重点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省档案馆

、各市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和省属各企业的档案安全工作,市、县(市、区)

档案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安全工作的监管,实行档案安

全定期检查制度、档案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跟踪督办制度、重大档案安全事故逐级

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第七条 档案库房的选址应远离火源、水源、污染源,建筑应符合《档案馆

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的要求,面积应满足收集、保管、利用档案的

需要。国家综合档案馆必须独立建造、自成体系,适应“两个基地、一个中心”

功能的需要。

    第八条 保管、存放档案的库房,不得兼作办公或其他用房。

    第九条 档案库房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档案安全保

管要求的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档案保管人员应

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档案馆应采取防雷电措施,做好防雷电工作。

    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并24小时开启,加装防盗门、防盗窗等

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视屏监视系统。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测量、记录仪器和空调、去湿机等温湿度

调控设备。坚持温湿度每工作日记录制度,做好温湿度调节工作。库房温湿度可

控制面积应达到100%,温度应控制在14—24℃(±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

—60%(±5%)。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照明宜选用白炽灯,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对外窗户应配

有窗帘、窗板等遮阳物体。

    第十三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有条件的档案馆可

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配有防虫、鼠、霉菌等有害生物的药品。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库房门锁、档案

箱柜钥匙保管、库藏档案管理和库房日常管理,离开库房应关好门窗、电器开关

和库房电源总开关。

    第十六条 进出档案库房实行许可制度和登记制度。非库房管理人员因工作

需要进出库房应经过批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房。库房管理人员和非库房管理

人员经批准进出库房均应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实行定期保洁制度,保持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 档案库房内外消防通道应确保畅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

堆放杂物,禁止在库房及办公、技术用房内吸烟或将食物、生活用品等无关物品

带入库房及办公、技术用房。

    第十九条 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档案库房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检查并做好记

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坚持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加强值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实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前来查阅利用档案、联系工

作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外单位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章  档案保管保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装具应符合《档案装具》(DA/T 6—92)、《文书档案案

卷格式》(GB/T 9705—8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科

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特殊载体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保护设备设施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空调等设备应使用专门供电线路,并配置稳压、稳频

或不间断供电电源,配置防雷电设施。所有电线电路应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过期、报废消防器材应及时

更换。

    第二十六条 档案保管保护设备设施应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使用,并定期

校验,及时请专业人员检修、保养。

   

    第四章  档案实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完整、齐全归档,做到无积

存零散文件。

    第二十八条 应按时移交、接收档案,并做好档案交接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接收的档案应经消毒、杀虫、杀菌、除尘后方可入库上架。

    第三十条 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一条 实行档案实体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制度。档案馆每年应按全宗对

馆藏档案进行抽查,每个全宗档案抽查比例不低于15%;档案室每年应结合实际

和需要,确定时间和比例,对室藏档案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破损、字迹褪变、霉变等情况的受损档案应及时进行抢

救,处置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档案定期清点核查制度。档案馆每五年、档案室每年应分

别对馆藏、室藏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室)对珍贵、重要的档案应进行复制,并用复制件代

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中特别珍贵、重要、有特殊意义的档案和特殊载体、对保管

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档案,可建特藏室专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确定专人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坚持利用登记制度,加强

对提供利用过程中档案安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在提供利用过程中

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应特别注意做好梅雨季节档案防潮工作和汛期档案安全工作,

确保档案不受潮和安全度汛。

    第三十七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条件:

    1、归档电子文件应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

存;

    2、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且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3、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4、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五章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档案工作保密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严格控制不应公开的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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