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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小知识七则

发布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3752
档案小知识七则
  一、  什么是档案?它包括哪些类型?
  什么是档案?《档案法》作了明确阐释,即: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事物,我国目前现存的最古老的档案是距今已有3000多年历史的甲骨档案。之后又出现了青铜铭文档案、简牍档案、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等,以及我们今天所看到最 多的纸质档案。近百年来,由于科技的发展,档案的形式日渐增多,大量出现了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光盘档案等。
  从档案记载的内容上看,今天的档案门类已是非常之丰富了,除了最早、最常见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外、还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土地档案、新闻档案、审计档案、家庭档案等等,多达数十种 。总之,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档案形成于一切领域,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档案。
  二、 主管全县档案事业是哪一个机关?其职责是什么?
  在我县,主管全县档案事业的机关是县档案局。按照《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县档案局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县档案事业,对县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县辖区内的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三、 档案馆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根据保管档案范围的 不同,档案馆可分为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四类。我县目前有综合档案馆1个,专门档案馆1个,远安县档案馆是我县最高层次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全县永久保管档案 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四、《档案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它于1987年9月5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对《档案 法》进行了修改。《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从此结束了我国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档案事业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档案法》共6章27条,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它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管理原则,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各单位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国家机关、集体 单位和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档案法》与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它规定,“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 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公民或组织涉及档案方面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档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八项:(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 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陕西省档案条例》增加了一项:档案工作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的可以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县档案馆捐赠或有偿提供哪些档案?
  前几年,县档案馆向社会发出了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征集的范围为:有关远安县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民族宗教、天文地理、物产资源等各方面的档案资料 ;历代王朝、旧政权的各种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委任状和印模、碑刻、拓片、契约及珍贵的古书古画;地方史志、家谱,反映我市区域变迁、风土人情和重大案件、自然灾害等档案资料;国家 、省领导人在我县工作或来我县视察访问、检查工作的照片、题词、讲话稿、录音带;本县籍和在本县工作的并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学者、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工作者、全国劳模、战斗英雄 、军属烈士等知名人士形成的事迹材料及其书信、日记、照片、证书、手迹等档案材料,我县荣获国家和省以上奖励的名、特、优产品及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材料;我县出版的反映县情县貌的文史资料 等。
  对档案资料的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无偿捐献,也可进行有偿提供,或者寄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公民,县档案馆热情欢迎你们捐赠或提供,并欢迎知情的同志积极提供线索,联系电话: 07173812354,邮编:444200。
  七、公民如何利用档案?
  根据《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类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部门档案馆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所保管的档案则不属于开放 范畴。
  依法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民主权利。档案的利用即是指档案利用者为解决或研究某一问题,以达到某种目的,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 所保存的档案的行为。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 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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