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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目前档案管理市场计算机和纸张之间的局面和共同优点
点击量:3146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办公实现自动化、统一化、智能化将越来越为完整。通过利用高端手段和合理管理,去产出很多的电子文件,而这种电子文件与以前广泛使用的档案文件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如果想要应用就需要经过繁琐的编程解码才可以,跟承载物体来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不过电子文件的管理方式无法用传统方式去进行,因此,必须要对其实行标准的管理措施。今天,合肥档案寄存公司的小编就来说说它目前的状况和优点。
一、现状
现在,文书档案管理大多都是使用纸张和电子双管齐下的制度。而纸张与电子这两者在管理方面都具有共同特点,同时也存在着很大区别。它们相同之处是因计算机内盘进行保存类型的档案也属于档案,拥有和纸张同样特点和功能,有区别是因电子图像和纸张制作的档案相比总是会不一样,它能有自己专属的优势,这些优势就是计算机型档案和纸张型档案管理上最明显的不同。
二、优点
大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办公效率。电脑的好处就在于对信息进行处理的速度,这在安徽鸿博档案服务有限公司看来,其实更是准确操作办公使之做到自动化的好方法。在过去的管理档案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往往都会比较依靠信赖自己的手动能力,必须要求搜索集纳到完善、整齐。尽量规避错误、少抄、少写等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还需要字迹清晰、秀气、分类明确,如果做不到这些的话,将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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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肥西县 “国际档案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
点击量:3260
为切实开展好69日“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扩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我县的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和园区认真开展了相关宣传活动。
    在“国际档案日”来临之际,肥西县档案局利用政务平台短信群发和县政务大楼的电子滚动屏幕方式对档案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利用县文件交换中心向县直单位、乡镇和园区免费发放了《中国的世界记忆遗产》宣传册,同时在档案局的宣传栏张贴了宣传挂图,供查档的群众阅览。
   肥西县林园局在全县公园广场、游园、县城重要部位进行林业和园林档案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
   此外,肥西县公安局、桃花工业园、上派镇、山南镇、紫蓬镇等地在69日“国际档案日”当天,也纷纷开展了 “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以此增强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拉近档案与大家的距离。(肥西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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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档案管理工作在疾病治疗领域需要做出的改变有哪些?
点击量:2770
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所有管理型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能为疾病治疗、教育学习、科学研究等活动带来明显的良好影响,而且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降临以及网络的全面普及,档案管理的使用和开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医院档案的管理工作具备庞大的提升利用空间,合肥档案寄存的小编认为,能够使医院管理更好应用的最佳方法应该完成两方面内容。
一、增强当前社会对档案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供应便利、质量高的信息服务。在信息化树立起的同时,需要提前设置好高要求的七点,除此之外,必须要以先进的理念,去打破传统观念,以此防止更多水平地的建设。
二、增加管理人员的相关认知,尽快建议起很好的发展管理并存的想法。在做好平时的收集工作之后,还应该积极的去赋予档案更多的内容,完善其架构组织,充分了解当前关于档案的新信息,加强资源整理信念,满足人们对于档案的所以需求。根据安徽鸿博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多年经验来看,目前,使用档案的人需要的不单单只是单独的资料,还有更加完整的系统性信息。
总而言之,管理需求其实为一体化。作为管理档案的人员应尽量利用自身优势去开拓发信新资源,让医院各个领域的不同人员人事了解并参与当前的建设之后,便能通过完美标准,去为工作提供共享性质的资源心理,这样的话可以让未来发展得到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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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我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稽察整改取得积极成效
点击量:2952
    截至4月底,全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稽查整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自今年2月以来,省档案局和省发改委就国家发改委对我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专项稽察整改问题,采取了下发整改通知、分头约谈、跟踪督查等措施,全省所有已下达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单位对照存在的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达到了预期目的。各有关市、县、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本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工作汇报,组织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照本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找问题根源,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设标准》和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投资规划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针对建设进度缓慢、缩减建设规模、施工图设计不规范、办公用房超标、业务技术用房空置等问题,能及时解决的,提出了解决措施,不能及时解决的,列出了时间表,排出了工期。各有关市档案局、发改委加强协调指导,靠前督促推动,促进了整改落实。从总体看,整改工作有序进行,达到预期效果,但也存在整改方案不具体、整改措施不明确、整改工作难落实等问题。
 
    下一步,省档案局将把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稽察问题整改纳入档案行政执法督查,并会同省发改委开展上门督查,紧盯“困难户”和“重点户”,力促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早日建成。(华婷)
   
    (局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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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鸿博档案为您简要分析介绍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发展好处
点击量:2592
大多数人口中所说的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其实意思就是利用纸质材料作为主要目标,去用微电脑对档案进行总结、归纳和不同程度的加工,以此成功转变成以软件格式的信息提供给人们使用的过程。今天,合肥档案整理托管公司的小编来为大家简要介绍在未来档案电子话的发展趋势。
电子档案的最大作用是能彻底解决纸质档案在管理时,保存难、收集难、维护难的三大问题。实行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国内公司单位,现在拥有的网络资源,增加设备使用率,减少建工时间,提升工作效率。
电子档案与传统档案比较,更能凸显快捷便利的效果。不过这一切要等具备了完善技术后才能充分利用,不仅如此,还要满足各个条件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方式才能成功达到目标。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利用有限的费用去建设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是绝大部分公司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现在最能实现此效果的方式,安徽鸿博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是办公自动管理软件,而这么做的作用非常明显,一来能快速达成办公和管理的双赢,而且还能采用信息资源和管理处理,为单位部分提供信息服务,除此之外还完成了管理时所需的功能,二来无论是办公还是管理都需要较为成功的软件,所以可以看出,实行起来成本很低,并能方便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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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点击量:345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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