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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点击量:422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 record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

3.3

承保业务文件 underwriting records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

保全业务文件 conservation 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5

理赔业务文件 claims records

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件 item

指归档业务文件的最小整理单位,一般以客户单次提交的业务申请及其相关的业务处理资料为一件。例如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资料可以为一件;投保补充资料可以为一件;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可以为一件;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可以为一件。

4 总则

4.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做好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定期鉴定及销毁工作,必须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4.2 人身保险公司对业务档案中记载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职责,严禁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对外泄露客户资料。

4.3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在采取纸质载体的同时,应辅助使用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归档业务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及电子文件时,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

5 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职责

5.1 为保证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5.2 人身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业务档案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方式。

5.2.1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应集中到省级公司统一管理。

5.2.2 采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式的,应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明确有关要求,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该机构的运行。

5.3 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相关职责

5.3.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5.3.2 按有关规定完成日常各类业务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5.3.3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5.3.4对于达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

5.4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

6 业务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6.1 归档范围

6.1.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合同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业务文件。(参见附录A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6.1.2 为保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按照业务文件产生的业务环节,划定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不论采取何种载体形式,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都应进行归档保管。

6.2 纸质业务文件整理与归档

6.2.1 各人身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文件归档制度,业务人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要按照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要求整理归档。

6.2.2 质量要求

归档纸质业务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蜕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整理归档纸制业务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6.2.3 整理方法

6.2.3.1 装订

纸质业务文件的装订原则是以件为单位,一件一装订。可以采取线装、粘贴、连发卡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的方法。

6.2.3.2 分类

纸质业务文件可以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机构)-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6.2.3.3 排列

归档业务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业务处理顺序等排列。

6.2.3.4 编目

归档业务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归档目录。归档业务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目录设置保险合同号、投保人、作业流水号、页数、备注等项目。

6.2.3.5 装具

6.2.3.5.1保存业务档案可以使用纸箱、档案盒及塑封等,装具规格不限,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6.2.3.5.2 档案管理人员选取一定量装订好的待归档文件,按照归档目录顺序装入档案装具。装满一单位后,顺次装入下一单位。

6.2.3.5.3 档案装具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年度、保管期限、类别、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起止件号、起止业务流水号、件数等选择项。

6.2.3.5.4 备考表置于装具内档案之后,项目包括装具内档案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6.3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6.3.1 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对纸质业务文件采取扫描方式形成影像类电子文件。

6.3.2通过质检的影像类电子文件及其他属归档范围的业务处理电子文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6.3.3 人身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可以采取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

6.3.4 逻辑归档

6.3.4.1 进行逻辑归档时,在保证电子文件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可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仅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6.3.4.2 逻辑归档的电子档案的载体可以为硬件存储设备等。

6.3.4.3 应对记载电子档案的硬件存储设备的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建立灾难数据恢复机制。

6.3.4.4 采取电子档案逻辑归档方式的人身保险公司,应有便捷的电子档案查询系统。

6.3.5 物理归档

6.3.5.1 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一致,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3.5.2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由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做好相关登记。

6.3.5.3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档案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两套,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档案,则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6.3.5.4 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载体序号、卷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用于阅读电子档案的计算机程序或操作系统版本等,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载体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6.3.5.5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在每一个电子档案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

7 业务档案的保管

7.1 保管期限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的保管期限必须划分准确,保管期限可分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三类(参见附录二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7.2 保管要求

7.2.1 人身保险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符合抗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水、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鼠、防尘、防虫、防霉、防强光等基本要求,保持适宜温湿度。

7.2.2 物理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严格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直立存放于防尘、防垢、防变形的装具中,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出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抢救。

7.2.3 载有逻辑归档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应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7.3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档案库房和业务档案的交接手续。

8 业务档案的利用

8.1查、借阅业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和审批制度。

8.2已经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查阅档案时,应优先查阅电子档案,以保护档案原件。

8.3 借阅人员归还纸质业务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确保业务档案为原件,如发现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4 电子档案不对外提供借阅利用。内部查阅电子档案一般使用查阅盘或采取通过授权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阅的方式。

9 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9.2 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9.3 经核准销毁的纸质业务档案应送本行政区域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

9.4 销毁电子档案的方式,包括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或粉碎;信息销毁即对电子档案进行逻辑删除或改录信息。销毁已经物理归档的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应采用实体销毁方式。

9.5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严格防止业务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清单应按照销毁时间顺序永久保存备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 承保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1 核保审批类文件

1.2 投保单

1.3 团体保险保险单副本

1.4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1.5 业务员报告书

1.6 首期收费凭证

1.7 体检报告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

1.8 各类问卷(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告知书、补充告知书、财务资料及各类证明)

1.9 生存调查表或生存调查报告

1.10 保险公司保存的各类通知书、建议书及确认书

1.11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1.13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

1.14 其他材料

2 保全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2.1 申请书类文件,如: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借款申请书、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等。

2.2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保全项目)

2.3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费凭证

2.4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5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6 问卷类文件,如:补充告知问卷等

2.7 确认书类文件,如: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减额缴清确认书等

2.8 联系单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单等

2.9 通知书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等

2.10 回执类文件,如:附加险续保通知书回执等

2.11 清单类文件,如:增/减人数清单等

2.12 证明类文件,如:单位证明等

2.13 领款凭证

2.14 批单(业务留存联)

2.15 其他材料

3 理赔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3.1 理赔申请书

3.2 理赔协议书

3.3 理赔委托书

3.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3.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3.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3.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3.8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理赔案件)

3.9 理赔案件抄单

3.10 文件交接凭证

3.11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3.12 业务批单

3.13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14 其他材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序号

业务档案名称

纸质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电子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备注

承保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投保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体检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各类问卷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一年期及以下短期险承保业务留存凭证(如:航意险、旅游意外险等的承保业务留存凭证)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全业务文件类

 

 

按照保全项目进行分类

1

职业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投保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受益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权益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保险合同补/换发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保险合同代服务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保险关系转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领取方式/年龄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0

减额缴清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1

补充告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2

投保要约确认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3

付款方式/授权账户变更或撤销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4

保额增加权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5

生存金转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6

增/减人数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7

减少保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8

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9

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错误更正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0

保险合同的质押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1

汇交保险合同与个人保险合同的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2

红利/利差领取方式的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3

垫交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取消垫交、申请垫交和垫交还款

24

出国告知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5

保险关系转出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6

新增附加险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7

附加险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8

地址/住址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9

文字错误更正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0

保单借款/还款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1

交费方式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2

生存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满期、利差、红利领取

33

犹豫期解除合同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4

附加险加保、附加险减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5

附加险终止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6

年金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7

其他材料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理赔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理赔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理赔协议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理赔委托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06
2015-03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点击量:3640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归档章式样

全宗号

 

 

年度

 

 

室编卷号

 

 

页数

 

 

馆编卷号

 

 

 

附件2

档案盒封面式样

 

(全宗名称)

 

 

 

 

(婚姻登记处名称)

 

 

 

 

 

 

 

 

 

 

 

 

 

 

 

 

附件3

档案盒盒脊式样

 

 

 

全宗号

 

 

 

年度

 

 

 

婚姻登记性质

 

 

 

起止卷号

盒号

 

 

 

 

 

 

 

附件4

备考表式样

备   考   表

 

 

盒内案卷情况说明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式样

5a  结婚登记档案目录

 

室编卷号

结婚证字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页数

备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5b  撤销婚姻档案目录

 

室编卷号

决定

机关及文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页数

备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5c 离婚登记档案目录

 

室编卷号

离婚证字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页数

备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5d补发婚姻登记证档案目录

 

室编卷号

补发证件字号(结/离)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页数

备注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附件6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全宗名称:

 

全 宗 号:

 

目 录 号:

 

年    度:

 

婚姻登记性质 :

 

 

 

 

 

 

 

 

编制机关:

 

编制日期:

 

24
2014-11
 
归档文件整理操作要领
点击量:4092

每年的归档文件整理,各单位都很重视,但整理与编目不规范的还不少,原因是档案人员对归档文件分类、鉴定等技能掌握得不够好。为此,笔者对如何规范归档文件(即文书档案)的整理与编目提出了简明扼要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 清理文件,即把上一年收发文及帐外文件材料区分为:不归档、永久和定期。划分保管期限要结合《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即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好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对照条款,逐份文件进行鉴定。

    概要地说,即便于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如下:

    永久(Y):

    1.收文中针对性文件:A、看是否主送本单位即批复类文件;B、看内容是否反映本单位人与事,如任免、表彰、处分类文件。

    2.收文中方针政策性文件,如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

    3.发文中属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重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4.注重“账外”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即本单位计划与总结、各类人员名册、工资册、劳动工资年报,重要创建活动文件材料等)。

    定期30年(D30):

    1.收文:上级主管机关下发的需要长期执行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如注明试行的、暂行的办法、条例、规定等;非主要职能工作但要贯彻的政策法规;

    2.发文:本单位形成的比较重要的业务文件材料(大致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奖励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

    定期10年(D10):

    1.收文:上级主管机关及本地区各部、局、办普发的短期内需要查考的文件;

    2.本单位形成的事务性的、办理一般性工作形成的文件。

    简单扼要地讲,区(县)级机关、文件数量比较大,特别是要进馆的单位,区分保期限期尽量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规定来;文件数量不多或比较基层的单位,可以往“自己”靠,即本单位形成的、针对本单位工作的文件材料,其保管期限可从长。

    第二步 按件装订:界定何为一“件”,具体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件”有两种,①为自然件,这很好界定;②适当的“组件”。文件材料已有电子文档的,可采用缝纫机轧边(固定);后期要扫描加工的,推荐用不锈钢推订来装订,以便于还原和高速扫描。装订后的文件材料,每件敲上“档号章”。

    第三步 排列文件:区分“党群”、“行政”、“业务”三大类之后在每类的二级类目下按事由排列文件。党群工作类下设二级类目,一般设:①党务、②工会,③共青团、④妇女工作、⑤学(协)会,在①下按时间排列文件,②③④⑤同上,文件数量少的单位可在党群类下直接按二级类目排列。

    行政管理类下设二级类目,一般有:①组织人事;②政(事)务;③财产管理,①下按时间先后排列,②③同理。(政务:文字秘书工作;事务:后勤保障一类;财产管理即审计、会计、经费、车辆、设备、房产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业务管理类: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根据各单位主管业务的不同情况,区分属类、排列文件。

    第四步 编号: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分别编三个流水号,一年一编(即填写档号章上的归档信息)。

    第五步 编目:按保管期限分别填写《归档文件目录》。

    第六步 填写备考表,装盒、填写脊背(可统一用数字、代码章印上,以保持整洁与美观。

12
2014-10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管理办法
点击量:5632
为规范我县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05
2014-08
 
安徽省档案升级达标标准
点击量:5108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水平,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机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及我省机关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考评、认定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为“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三个等级。“省二级”是基本要求,“省特级”为最高等级。申报评审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四条  五年以前机关档案管理已经定级的单位,均需重新考评认定。申报评审等级可以是原等级或原等级上一等级。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按照《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各等级分数标准为:
   
省二级,80分以上(不含80);省一级,90分以上(不含90);省特级,98分以上(不含98)
   
第六条  省特级应具备以下硬性条件:
    1
、档案数量在3000(册、盒、袋)以上;
    2
、档案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3
、现代技术设备齐全、精良;
    4
、计算机全部实行了文书档案文件级条目存储与检
 
索。
   
第七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考评及审批权跟:
   
省直机关及其二级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由省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
   
市、地、县()直属机关及其二级单位可向所在市、地档案局申报,省档案局委托市、地档案局组织考评(不再行文)。省二级由市、地档案局审批,省一级、省特级由省档案局审批。
   
市、地、县()直属机关及其二级单位申报省特级,由市、地档案局审查后,向省档案局请示。并附报该单位申报材料,经省档案局同意方可组织考评。
   
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考评有规定要求的机关及其二级单位,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动联系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第八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必须准备好以下文件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机关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等;
    3
、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4
、自检评分表。
   
第九条  考评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和简化手续的原则。
   
考评工作由考评组具体进行。考评组由35人组成。评审员必须是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熟悉机关档案业务的人员。
   
具体考评要作中应形成以下材料:
    1
、考评组成员名单及考评程序;
     2
、扣分记录表;
    3
、考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评价、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第十条  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责成考评组重新考评。批准须颁发批准文件,主送或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证状、铜质标牌和个人荣誉证书,统由省档案局印制,根据审批权限由省档案局或市、地档案局分别颁发和编号。
   
省特级、省一级,颁发铜质标牌和证书;省二级,颁发证状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17条、26]
    1
、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0.5)及其岗位职责(0.5)1分。
    2
、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办公室或其它部门的领导(0.5)及其岗位职责(0.5)1分。
   
*档案部门为直属职能部门,并明确了分管领导,不扣分。
    3
、成立了综合档案室,对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了综合管理,3分。
   
*分散管理不得分;末完全实行综合管理,酌情扣分。
    4
、档案工作列入了本机关近期规划(0.3)和当年年度计划(0.3),并能认真执行(0.4)1分。
    5
、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对档案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能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6
、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列入了本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2分。
    7
、档案人员参加了本机关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购进设备开箱及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1分。
   
*分管的办公室主任或部门领导参加上述活动,不得分。
    8
、综合档案室配备了能够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1分。    *保管档案、资料达2500(册、盒、袋),需配备1名专职档案人员;在2500(册、盒、袋)以上,按大体比例需增配专职和兼职档案人员;
   
分管的办公室主任兼档案室主任,可算作兼职档案人员。
    9
、专、兼职档案人员均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分。
    10
、本机关各部门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文书处理人员,形成了从文书工作到档案工作的网络管理体系,1分。
    11
、专、兼职档案人员和专、兼职文书处理人员全部经过系统档案专业培训(1.5);专、兼职档案人员全部经过计算机知识培训(0.5)2分。
   
*经过系统档案专业培训系指参加过培训班,学习了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等档案专业课程以及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并取得合格证书。
   
未全部经过培训统—按比例扣分。
    12
、执行了本机关各部门专、兼职文书处理人员立卷制度,1分。
    13
、专、兼职文书处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了立卷学习、立卷评比和立卷经验交流等活动,1分。
    14
、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1分。
   
*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只要包括本条中各项内容,不扣分。
    15
、领导或指导开展了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工作:组织召开了本系统档案工作会议(1),举办了本系统档案入员、文书处理人员档案业务培训(1),在本系统贯彻执行了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1)、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评比和奖励(1),对本系统档案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并获得良好效果(1)5分。
   
*实行“条条”管理。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和实行“块块”管理,业务上有指导和被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均须依据本条进行评分。
    16
、档案人员和文书处理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分。
    17
、近五年以来因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由上级党委、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授予“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等称号或给予表彰、奖励,1分。
   
二、设施设备(11条、19)
    1
、有适应档案保管和利用需要的用房,做到了档案库房、调阅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4分。
   
*调阅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合用,酌情扣分。
    2
、设置了计算机、复印机等技术用房,1分。
   
*无技术用房,酌情扣分。
    3
、设置了永久的荣誉实物档案陈列室。1分。
   
*无荣誉档案陈列室,酌情扣分。
    4
、有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整齐的档案、资料橱、柜、架,4
 
分。 
   
*有电子档案,无防磁柜,酌情扣分。
    5
、档案库房使用了温、湿度测量仪(0.3)和去湿机(0.7)、空调器(1)等温、湿度测控设备,2分。
    6
、档案库安装了防盗门、防盗窗栏(O.5),配备了适用于档案库房的消防器材(0.5)1分。
    7
、档案库房配置了防光窗帘(0.2),严密了门窗(0.3),使用了除尘器(o.5)1分。    8、配置了照相机(0.2)、录音机(0.3)、录放像机(0.5)1分。
    9
、配置了静电复印机,1分。
    10
、配置了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需要的计算机。2分。
    11
、综合档案室清洁、整齐,内部环境优美,1分。
   
三、业务建设(18条、30)
    1
、根据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确定了本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5)和不归档范围(0.5)2分。
    2
、归档的文件材料完整、系统、准确,4分。
   
*考评时评审员现场抽查20卷以上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按各项合格率得分。
    3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档案分类方案或立卷类目。
   
*有档案分类方案或立卷类目而不执行,不得分;不能严格执行,酌情扣分。
    4
、保管的档案经过系统化整理:案卷组合符合组卷原则(1),卷内文件材料编了页号(1),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填写规范(1),案卷标题拟写简明、准确(1),案卷封面及其填写符合规范要求(1)5分。
   
*有未经整理的积存文件材料,按比例扣分。
   
考评时评审员抽查20卷以上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按各项合格率得分;
   
全部案卷文件级条目输入计算机,能够实行计算机检索档案文件,其案卷质量存在问题不影响检索,不扣分。
    5
、近三年的档案文件中没有铅笔、圆珠笔书写的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字迹的现象,1分。    6、各种门类的载体和档案案卷按规定进行了系统化排列和
 
编号,2分。
    7
、案卷装订整齐(o.5),卷盒及封皮整洁、美观(o.5)1分。
    8
、收集、保管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联系的资科比较齐全、
 
完整,1分。
   
较齐全、完整,1分。
    9
、保管的资料经过系统化分类、整理编目和编号,1分。
    10
、档案、资料橱、柜、架排放符合规定要求(0.5),编制了档
 
案、资料存放示意图(0.5)1分。
    11
、档案、资料收进、移出有严格登记、审批手续,1分。
    12
、进行了档案库房温、湿度记录。库房温、湿度达到或接近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分。
    13
、档案库房采取了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措施,2分。
   
*本条系指购置档案保护设备以外的措施。
    14
、近三年内对保管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的问题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1分。
    15
、保管的档案没有破损、发霉、字迹褪变等现象,1分。
   
*有破损、发霉、字迹褪变等现象。但予以及时抢救,不扣分。
    16
、对珍贵的档案进行了复制,并用复制件代为提供利用,1分。
    17
、建立了专、兼职职档案人员和文书处理人员名册及档案、资料、检索工具、编研成果等统计表册。1分。
    18
、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表的填报任务,1分。四、检索利用(14条、25)
    1
、编制了文书档案案卷目录(1.5)、科技档案分类目录(0.5)、会计档案目录(0.7)、声像档案目录(0.3)3分。
    2
、编制了本机关主管业务专门档案手检或机检案卷目录,1.5分。
   
*本机关主管业务专门档案系指法院的案件档案、统计局的统计档案,学校的教学档案等;
   
元主管业务专门档案,不扣分。
    3
、编制了文书档案手检或机检案卷文件目录,3分。
   
*实行了“一事一卷”组卷方法的单位没编制手检案卷文件目录,不扣分或酌情扣分;
   
没编制齐全的按比例扣分。
    4
、编制了两种以上手检或机检专题目录,1分。
   
*专题目录条目不齐全、系统,酌情扣分。
    5
、编制了手检或机检人名索引,档案文件。1分。
    6
、编制了资料分类目录,1分。
    7
、编辑了本机关发文汇编,2分。
   
*汇编文件不齐全,酌情扣分。 
    8
、编辑了上、下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发来的重要文件汇编,1分。
    9
、编撰了每年档案情况说明或全宗介绍,2分。
    10
、编撰了本机关大事记(1.5)、机构沿革(1.5)、基础数字汇编(1)等参考资料,4分。
   
*内容不全,质量不高,酌情扣分。
    11
、档案人员热情、周到,积极地开展了提供利用档案服务,1分。    12、利用档案能够按规定办理手续,建立了档案利用登记簿,1分。
    13
、建立了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薄(0.5)、编撰了利用档案效益典型事例汇编(1)1.5分。
    14
、提供利用档案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2分。

13
2014-07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点击量:3874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档案整理   安徽鸿博档案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71日起施行。19965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8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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