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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上海市档案局召开档案日宣传活动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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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召开档案日宣传活动总结会
  12月18日,上海市档案局(馆)召开2014年上海市档案日宣传活动总结会,总结今年档案日宣传活动情况,谋划2015年档案日宣传活动,表彰优秀组织奖及组织奖获奖单位。市档案局(馆)长朱纪华讲话,巡视员杨智敏主持会议,副局(馆)长程绣明、邢建榕出席。
  朱纪华指出,2014年上海市档案日宣传活动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要在认真总结今年活动经验和成绩的基础上,谋划好明年的活动,真正把档案日活动打造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档案文化的特色活动品牌,体现上海档案工作的服务能力与水平。一要选好主题。要围绕中心工作,把握重大事件纪念节点,选好明年活动主题,发挥档案资源优势、突出档案工作特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要提升品质。要以追求卓越的精神,努力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品质,用质量提升水平,把上海市档案日宣传活动做成上海档案界开展宣传活动的“拳头产品”,逐步把它打造成为在本市、全国有影响力的文化传播项目。三要加强联动。要围绕主题,精心组织,资源共享,明确职责,进一步想办法、动脑筋,扩大档案日活动的参与面和影响力。四要大胆创新。要在活动的内容、平台、机制、形式等方面大胆创新,进一步扩大活动规模,深化活动内容。五要搞好宣传。各单位要提前策划,用好自有媒体和新闻媒体,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充分展示工作成果,实现宣传效果最大化。六要形成特色。要紧紧围绕主题,讲好中国故事、上海故事,融入国际元素,把档案日做出特色,常做常新,形成品牌。
  程绣明总结了今年档案日活动的主要情况,静安区档案局(馆)、市教委、复旦大学档案馆、上海音像资料馆、解放日报社和上海益民食品一厂历史展示馆等获奖单位代表交流了档案日活动经验,以及明年开展档案日宣传活动的设想。各区县档案局(馆)、各部门档案馆负责人和部分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办公室(秘书处)主任共6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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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2014年天津档案界十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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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档案界十大新闻
  1.天津市档案馆喜迎建馆五十周年。1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迎来了五十周年华诞。市档案馆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先后组织了举办“建馆五十周年干部职工文化作品展”、“天津市档案馆建馆50周年图片展”,出版《足迹——纪念天津市档案馆建馆50周年文集》,在《天津档案》上开设“建馆50周年”专栏等纪念活动,全面总结了50年成就和经验、进一步鼓舞了干部职工工作干劲。
  2.天津方言语音建档工程受到广泛关注。5月,市档案馆联合市政协文史委启动了“天津方言语音建档工程”,对天津方言进行抢救性保护。今年共举办天津方言发音人海选活动42场,确定了65名入围选手,首批方言文本已经完成录制。此项工程在天津市首创语音建档,对日渐式微的天津方言保护和传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工作开展近一年来,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其中天津电视台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连续播出8集专题片,引起强烈反响。
  3.市档案馆首次以第三方身份为企业提供电子数据在线查询存储备份和保全服务。今年,天津市档案馆首次以第三方身份为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提供全国电梯维修业务电子数据在线查询存储备份和数据保全服务,深受企业欢迎,得到了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此举开辟了档案部门服务社会的新领域。
  4.武清区档案馆成为全国首家按照新标准测评通过晋升的一级馆。8月1日,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评组专家对武清区档案馆创建国家一级档案馆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新标准)逐项逐条进行测评,一致同意武清区档案馆晋升为国家一级档案馆。这是新标准出台以来,全国第一家按照新标准测评的一级档案馆。
  5.地方历史文化挖掘再出力作。今年,由市档案馆和多个部门合作编辑的《天津运河故事》及《清代长芦盐业档案史料选编》相继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前者是配合大运河申遗,沿河27个城市档案部门首次推出的大运河历史文化着作。后者是《长芦盐业档案史料选编》系列丛书的第一部,也是全国第一部系统反映长芦盐务的史料性着作。两部作品对于推进天津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有积极意义。
  6.京津冀三地档案部门紧密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正式开启。8月22日,北京市档案局馆、天津市档案局馆、河北省档案局馆在北京签署了京津冀三地档案事业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三地档案部门将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按照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原则,加强全面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并以此提升京津冀档案工作水平。协议的签订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京津冀三地档案部门紧密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正式开启。
  7.全国首次开发区档案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8月底,国家档案局首次举办的全国开发区档案工作会议在天津滨海新区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开发区档案工作经验并对《开发区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讨论修订,对未来开发区档案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次会议促进了各地档案部门的相互交流,为各地相互学习先进的开发区档案工作经验,改进开发区档案管理措施方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8.《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由天津市委组织部和市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党员档案工作制度,确定党员档案技术标准,受到中共中央组织部高度肯定,为全国组织部门、档案部门首创。此举开辟了档案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提升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新途径。
  9.市档案局加强依法行政力度。今年,市档案局首次按照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要求梳理局馆权力清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和档案馆业务工作职能进行梳理,明确了62项档案行政职权和32项业务工作职责。另外,还首次印发了《天津市档案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这些对促进档案部门履行职责、便于公众了解并监督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局馆依法履职能力、推进依法治档奠定了良好基础。
  10.美丽天津记录工程启动。今年,市档案局围绕美丽天津建设,与市文明办、市文联等共同举办了“见证家乡发展,建设美丽天津”影像作品征集活动;出台《关于加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入“四清一绿”工程各相关指挥部开展档案指导服务,指导各区县确定美丽社区、美丽乡村档案工作试点。这些成为天津档案工作服务美丽天津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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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三万篇文章 记录新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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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篇文章 记录新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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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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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五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当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对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变更后 减轻处分的,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当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分决定被撤销时,对该行为人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恢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恢复到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 为人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这里没有规定恢复职务,而是规定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主要是考虑到档案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务实行的是定编定岗,一个职务空缺后,不可能长期空置,会有别人来担任。受处分人处分被撤销后,极少有可能恢复到原处分前本人 担任的某一具体职务。比如:一个原担任处长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撤职处分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其原处长的职务 如果有空位的话,也应当恢复,如果已任命其他人担任了该岗位处长的职务,则可以安排其担任其他岗位处长的职务。对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 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被撤销处分的,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以恢复其名誉。这里的“适当范围内”,是指在已经知悉给予其处分并可能会对受 处分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而不能仅限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对受处分的人员负有考察、奖惩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向全社会公布,那么对其恢复名誉的范围也应当是全社会,即也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原 处分决定已经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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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7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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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终决定权
  最终决定包括3种情形:一是再申诉处理决定;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三是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在有关机关作 出上述最终决定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这是因为,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申诉是行为人认为处分决定违法或不当,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当然,这只是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本人的主观认定,处分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重新审查与判断。正因为如此,处分决 定在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提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申诉的处理
  1.维持处分决定
  维持处分决定,是指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的,予以维持的做法和制度。
  2.撤销处分决定
  撤销处分决定,是指对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者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的;或者作出处 分决定滥用职权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做法和制度。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即告消灭,即自动无 效而且是自始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申请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比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无权撤销同级人 民政府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 ,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变更处分决定
  变更处分决定,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或者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者处分不当的情形,由受理复核、申 诉的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将原处分决定予以变更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 正确无误。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变更处分的权力。
  4.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
  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主要是:(1)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 失。(2)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还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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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7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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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7上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就有关自身或他人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并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有诉讼上的申诉 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之分,两者在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期限、被申诉人、处理申诉的机关、程序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非诉讼 上的申诉是指不涉及诉讼的一切申诉,其范围很广。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政党、社会团体成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
  对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不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申诉的途径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3种:(一)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二)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 诉;(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申诉的期限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4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过复核 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三是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 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4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 促使受处分的人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避免处分决定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三)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分别是:(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为90日。(三)对任免机关作出 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 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 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 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 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可以不经过此复 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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