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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15-01
 
如皋市档案局服务民生创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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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档案局服务民生创历史
  2014年以来,如皋市档案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建设档案强市为总目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作为,打造“忠诚管档,真诚服 务”品牌,强化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坚持服务为本的理念,实施查档利用升级工程。在阅档大厅设置了开放档案查阅区、电子阅览区、 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处等,增添了便民设施。实行免费服务、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数字化快速服务、特殊人群优先服务、延时服务、远程信函服务等 ,争创“南通市青年文明号”,打造政府民生服务窗口,把关注民生、情系民生、服务民生作为档案查阅和利用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截至 2014年年底,共接待7429人次,调阅档案10837卷(册),出具各类证明材料7589份,为实现全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 所居的目标,提供了大量准确、及时的档案信息,馆藏档案查全率、查准率以及群众满意率均达100%。
  江苏省如皋市档案局  丁小雁

04
2015-01
 
郑州市2014年档案科技工作成绩显着
点击量:2498
郑州市2014年档案科技工作成绩显着
  在省档案局领导下,郑州市档案局锐意进取,按照省局领导对郑州市“发挥领先示范作用”的要求,在档案科技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2014年,郑州市档案科研论文获得中国电子政务优秀奖一个并入选《中国电子政务年鉴》,获得省档案科研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三个,获奖级别 和数量全省领先。11月份,郑州市档案软科学项目在省科技厅成功立项,填补了河南省地级市近年来的空白。
  郑州市档案信息网被授予郑州市百家优秀网站称号,获得市政府5000元现金奖励。这在全国档案网站中也属罕见,为档案系统争得了荣誉。
  2014年新增数字化档案接近400万页郑州市数字档案页数累计页数2100万页,数据量合计超过35TB,继续保持全省遥遥领先。市馆接受29家市直 单位原生电子档案进馆,单位数也为全省第一。
  郑州2014年新增5家通过省档案信息化示范单位测评,新增数为全省第一,累计数量13家也为全省第一;其中新密市档案馆97分成绩是河南省国 家综合档案馆序列的测评最高分,二七区检察院97.5分成绩为河南省档案室序列的测评最高分。
  2014年末,郑州市档案局各处室通力配合,向市财政成功争取2015年档案信息化专项资金共计127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名列前茅,为2015年的档 案科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河南省郑州市档案局  王原

03
2015-01
 
孙中山档案文献在台展出
点击量:2438
  深圳特区报台北12月24日电(驻台记者陈智军)24日,为期13天的“孙中山档案文献特展”在台北开幕。展览由位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主办,展品全部来自该馆馆藏,包括档案文献140余件,珍贵历史图片70余幅。
  本次展览展品以档案文献为依据,包括档案、实物、照片、图表等,分为8个单元。主要内容有孙中山先生革命思想的缘起与发展过程;孙中山先生革命活动的筹划与指挥;孙中山先生关于祖国统一的思想与实践;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等着作中有关国家建设的宏伟计划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副馆长马振犊介绍,有些档案独具珍贵价值,如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大总统令”,孙中山在广州当大元帅时的“大元帅令”,以及一些珍贵照片等。
03
2015-01
 
大学生档案管理
点击量:2746
  还没毕业就签了合同,公司也能提走档案吗,还是到毕业了以后才能提档案?
  1.你还没毕业,档案不可能提走;
  2.劳动合同,不同于大学生就业时候签的三方协议(学校,你,公司三方签订,三方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三方协议,就不可能给你迁移户口以及档案;
  3.三方就业协议随便什么时候签订都是到你毕业之后才生效,你拿报到证去单位报道之后失效!之前之后三方协议本质上看都是废纸!三方协议只是证明你去那公司就业,并不说明具体劳动合同内容,所以之后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使不签订也不影响三方协议的效力!
  4.公司没有保管权的可以把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出面托管,公司托管必需征得本人同意)。
  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03
2015-01
 
我国为8800多万扶贫对象建立“专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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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林晖 何宗渝)记者从24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国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共识别出8800多万扶贫对象。
  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是精准扶贫的基础,也是今年扶贫部门的“一号工程”。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介绍,截至今年11月30日,各地全面完成了贫困村、贫困户识别工作,相关信息已经进入全国信息系统,共识别出贫困村12.8万个,贫困人口8800多万,对相关数据的核实分析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据了解,为保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各地通过“两公示一公告”增加群众知情权和参与度。首先以农户基本收入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条件、身体健康、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由农户自己提出申请,经过村民小组和村民大会民主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没有异议的报乡镇平衡后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县里审核确定公告后,建档立卡并录入信息系统。
01
2015-01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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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下,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艺术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把艺术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艺术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艺术单位应把艺术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应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 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艺术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从事艺术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位培训。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
  第十二条 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也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各种载体的艺术材料和实物,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
  第十五条 凡是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艺术活动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照片、剧本和有关文章材料等,均作为资料保存。
  第四章 收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艺术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第二十条 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十二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艺术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 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档案用房和档案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二十五条 文化艺术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应将原单位的艺术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档案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发布的《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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